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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禁锢僱主女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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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禁锢僱主女儿案 3被告入狱3年6个月

(槟城27日讯)两年前诊所女助理伙同男友及友人,今日在控方修改控状下,改口认罪,3名被告皆被判监禁3年6个月。

有关刑期,将从去年5月16日被扣留日算起。

根据替代控状,首被告南蒂妮(24岁)、男友尼迪亚(27岁)及罗格斯瓦兰(30岁)被控于2018年5月15日晚上约8时40分,在高渊英达花园,非法禁锢其僱主7岁女儿,触犯刑事法典第365条文(非法禁锢)。

摄影:刘可欣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并可另加罚款。

3名被告曾2次在推事被控,但被判释放不代表无罪。

根据案情,南蒂妮在事发当晚6时,帮僱主即诊所医生带受害者回家,2小时后向家人声称要将受害者交回给医生。

医生在8时30分致电南蒂妮,指会迟些带女儿,让首被告不要带女儿到其他地方。

约一小时后,医生找不到女儿,并收到陌生印裔男子以南蒂妮手机来电,声称医生女儿与南蒂妮在他手中,并索取10万令吉赎金,也恐吓勿报案否则会伤害两人。

随后,南蒂妮男友(尼迪亚)在诊所出现,声称接获南蒂妮在骑摩哆时拨的电话,指有车子朝向其方向,担心有事发生。

南蒂妮和受害者隔日凌晨5时45分,回到住家。

南蒂妮的妹妹也据实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尼迪亚曾用自己名字租下某民宿,禁锢受害者,在南蒂妮及尼迪亚,亦供出案件主谋罗格斯瓦兰。

3名被告非法禁锢罪名罪成,各被判监禁3年6个月。

3名被告曾2次被判释放不代表无罪

3名被告2018年5月22日被控上庭,同年12月10日,推事宣判3人释放但不代表无罪(DNAA)。

不过,3名被告2019年1月19日重新被提控,但同年5月16日再获判释放但不代表无罪。

控方当日改以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提控3人,3人即被延长扣留在监狱。

法官: 违背僱主信任

槟城高庭法官莫哈末拉德兹在宣判时说,南蒂妮已违背僱主的信任,案中受害者亦是孩童,宣判3名被告被判处监禁3年6个月。

他说,法庭在宣判时,也考虑到3名被告是首次犯罪并已忏悔,且没证据证明受害者被致伤。

受害者在事发后,也认出3名被告。

莫哈末拉德兹说,宣判3名被告被判处监禁3年6个月,刑期从2019年5月16 日被延扣日算起。

南蒂妮的辩护律师是德夫占德,另两名被告律师是拉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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