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脚28日讯)“休旅车被撞下海”案;被告维迪斯在自辩时,指此事发生前,不曾接过警方交通罚单;但其母亲薇妮供证时,指被告在使用丰田轿车(事发时所驾驶的轿车)前,即之前使用驾驶迈薇轿车时,曾接获交通意外的罚单。
被告今午接受主控官兼槟州检察署主任拿督凯鲁安询问时说,本身于2018年19岁时考获驾照,同时指没试过无牌驾驶。在询及此案发生前,是否曾接过警方的交通罚单时,他指没有。

在此案证人薇妮供证时,主控官莫哈末纳斯里副检察司询问,自被告拥有驾照以来,是否曾接过警方交通罚单,她指不曾。
但被告代表律师K.巴拉马纳丹再次询问,被告是否曾触犯交通罪时;她才改口,指被告使用的丰田轿车(事发时所驾驶的轿车),没有接获交通罚单记录,即被告之前使用迈薇轿车时,曾接获交通意外的罚单。
另外,薇妮也透露,被告曾于12岁时跌脚车导致左手肘受伤,虽然能够伸直,但却不协调,有时也会有不够力的问题,但不是经常出现。
她也指出,儿子只是左手肘有问题,右手肘则没有问题。
莫哈末纳斯里要求证人解释被告的右手肘情况时,对方如是形容。
他追问,既然被告左手肘不协调,为何允许对方夜晚开车时;证人回应说,她允许,是因为被告驾驶时,手肘并没有问题。
此案今日进入被告自辩及传召证人环节,其中一名出庭的证人,是被告母亲。
询及被告在事发当晚出门时,状况是否适合驾车时;她说,被告的情况稳定。
她也说,被告是在她的允许下,使用丰田轿车,也即是她名下的轿车。
此案推事为阿查哈。
儿子在医院处于惊吓状态
莫哈末纳斯里询问证人,在意外发生后,是否曾到医院探访被告,以及被告当时的状态如何时;薇妮说,当时被告处于惊吓状态,看起来不太正常,只是一直沉默,这情况维持了超过一年。
询及事发后,被告有没有告知事发经过;她说,在事发的五六个月后,才向她叙述事发经过。
“被告出院后,我有带他到警局录口供。”
询及被告在录口供时,有没有提及左手肘的问题时;她指当时被告还处于惊吓状况,并没提到手肘问题。
被告指事发时太突然
被告维迪斯在自辩中提到,他与事件中的死者梅匀鉼,当时是认识一年多的好朋友。
他重提,案发当天,他是受死者邀请前往槟城参加派对,并指死者于2019年1月20日凌晨约2时15分至55分之间,在槟城大桥发生的车祸中死亡,并指本身也牵涉其中。
他指本身平常开车都很谨慎,但事发时太过突然。
维迪斯于2019年2月11日被控危驾罪名时,否认有罪;控状指出,他于同年1月20日凌晨约3时,驾驶轿车在槟城大桥往北赖方向第4公里处,在考量当时的道路与交通情况下,危及民众,并导致梅匀鉼死亡,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经过2年多审讯,推事庭上个月底基于控方成功提出表面证据,裁决被告维迪斯表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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