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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城大桥休旅车被撞下海案 肇祸司机 判监3年 罚1万 吊销驾照5年

(大山脚27日讯)轰动一时的“”案;24岁的维迪斯被控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监禁3年,罚款1万令吉,吊销驾照5年,判决即日起执行。

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将以一年监禁替代。

(摄影:陈明坚)

被告今早10时45分左右,在家人载送下抵达法庭。在判决后,由庭警带往扣留室时,低头不语。

在庭上,被告代表律师K.巴拉马纳丹指出,案发时被告才20岁4个月,当时是一名见习美发师。但事后因驾照被吊销,至今仍没工作。

被告周四(27日)上午抵达法庭,准备聆听案件下判。

他补充,事件中的死者也是被告的朋友,此事可能成为被告的终身阴影。

他以上述理由求情,要求最低刑罚。

主控官莫哈末纳斯里副检察司,以数项理由要求重判,包括此案备受全国及媒体关注,公共利益应大于个人利益。

“被告一直不认罪,也浪费法庭资源。”

他也说,涉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屡次发生,尤其威中区最严重,应让民众引以为鉴。

“此案导致一个人死亡,死者父母痛失孩子,被告应被重罚吸取教训。被告将来还有机会驾驶,希望重罚后,不要再犯。”

法官阿查尔法力兹在听闻双方意见后,认为此案虽是交通意外,但法庭有责任向社会宣导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决定给予重罚。

另外,被告律师听闻判决后,以被告还年轻为油,指明日将对此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暂缓执行刑罚。

不过,法官阿查尔法力兹在聆听主控官引述过去数宗相同案例,指被告的年龄不应该是考虑缓刑的理由,获得法官认同,拒绝缓刑的要求。

新闻背景:

 
维迪斯于2019年2月11日被控危驾罪名时,否认有罪。
 
控状指出,被告于2019年1月20日,凌晨约3时,驾驶轿车在往北赖方向第4公里处,在考量当时的道路与交通情况下,危及民众,并导致梅匀鉼死亡,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2年至10年,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同时从被判日算起,丧失驾照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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