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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太生气伤人被控 49岁被告不认罪

(槟城6日讯)因太生气而,男子被控激怒

根据东北县警方面子书帖文,一名49岁的男子因涉嫌在东北县区内,致伤一名男子,触犯刑事法典第334(激怒)条文。

49岁男子被控激怒伤人,他不认罪。

在此条文下,涉案者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被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1个月,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昨日被扣押到乔治市法庭面控,他,并要求审讯。

法官允准被告缴付15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

另一方面,东北县警方重案组于昨日凌晨2时03分,在牛汝莪敦沙顿花园路,逮捕一名本地男子。

该名嫌犯是涉及一宗发生在牛汝莪布朗花园的抢劫案。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92(抢劫)条文,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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