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2日讯)立遗嘱也有细节要注意,遗嘱执行人与受益人皆同一人,可免日后申请遗产领取手续问题。
执业律师卢界燊指出,虽然民众受鼓励立遗嘱,不过有缺陷的遗嘱,不小心会导致日后办理遗嘱耗时,也可能引起遗嘱合法性的争议。
“如果执行人与受益人不一样人,万一发生执行人不愿配合,将会拖延到领取遗产时间。同时,也建议委任多1名后补执行人,以便出现执行人兼受益人过世、而还有其他受益人情况时,仍有执行人执行遗嘱。”

他解释,执行人的责任就是在遗嘱当事人往生后,负责向法庭申请授予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一般都是通过律师),而相关文件都需要执行人签名。
他接受《中国报》访问时,这么说。
不过,他说,也有特定情况,执行人不能与受益人同一人,如受益人身在国外、生病或行动不便、精神不清醒。
“还有就是受益人是18岁以下。根据法令,受益人需要满18岁才能领取遗产。”
他指出,如果当事人立下不少份遗嘱,最终都会以遗嘱日期为有效,即最靠近日期的遗嘱为最后遗嘱。他建议,最好可以把旧遗嘱销毁,以免日后引起争议。
他也说,遗嘱的日期是会被挑战其合法性的其中一项。遗嘱内容含煳,比如地址、个人资料错误或使用的句子表达不清楚、缺乏2名见证人签名的遗嘱、见证人的署名被质疑伪造,其遗嘱合法性也是会被挑战。
“遗嘱若非在自愿或被他人影响所立下、立遗嘱者精神状况不符条件,如患老人痴呆症等,其遗嘱都是可以被争议。”
约20%人立遗嘱,意识仍低
卢界燊指出,我国目前仅有约20%人有立遗嘱,可见立遗嘱意识仍低,其实立遗嘱并没想象中昂贵或复杂;但是有遗嘱却能省却往生者亲人的不少麻烦。
他说,若无立遗嘱,往生者的遗产则会以1958年分配法令来处理;有立遗嘱者则是援引1952年遗嘱法令及1959年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法令(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来处理遗产。
他指出,个人也可以立遗嘱,也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只要当事人有立遗嘱能力、见证人不是受益人、有执行人。但是为了避免未来任何争议,他鼓励找律师、遗产顾问或保险顾问立遗嘱较好。
没有立遗嘱以《1958年分配法令》继承权顺序
| 配偶 | 后裔 | 父母 |
| 1/4 | 1/2 | 1/4 |
| 1/3 | 2/3 | 无 |
| 1/2 | 无 | 1/2 |
| 无 | 2/3 | 1/3 |
| 1 | 无 | 无 |
| 无 | 无 | 1 |
| 无 | 1 | 无 |
报导:梁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