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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警员

司法覆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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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警员因良好行为保证免定罪 槟高庭驳回挑战解雇决定

(槟城15日讯)一名因涉毒被遭革职的警员,获准展开,以挑战其解雇决定,不过今日裁定其解雇决定合理,且符合正当程序。

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导,44岁的阿米尔阿多拉于2000年加入警队,他于2023年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下被控吸毒。

高庭今日裁定其解雇决定合理,且符合正当程序。(示意图)

同年4月10日,他在推事庭俯首认罪,并在刑事诉讼法第173A条,被判处良好行为保证(good behaviour bond),该条文不将认罪视为定罪。

尽管如此,警队纪律委员会根据1993年公务员条例(行为与纪律)第38(g)条撤除他的职务,于2023年6月26日解雇生效。

随后,阿米尔申请并获准展开,以挑战其解雇决定。

他认为,由于他未正式被判罪,解雇是无效的。

他说,这一处罚过于严厉,应采取降职或减薪等较轻的处罚。

法官安南德驳回阿米尔的申诉,他说,法律允许基于认罪结果采取纪律行动。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良好行为保证需要认定有罪,因此纪律委员会行使其权利。

安南德还否决对处罚过重的指控,认为该处罚符合法律和过往案件的判决标准。

他引用已故法官哥巴斯里南,于1996年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认为,即使公务员因良好行为保证而被释放,仍可遭解雇。

安南德说,联邦法院在随后的案件中持相同立场,并补充说法院无权更改警队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法官未对此案作出诉讼费用的裁定。

阿米尔的代表律师为K西蒙穆拉迪,而警方与政府则由高级联邦律师阿利查贾玛鲁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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