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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

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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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性侵17岁少女 23岁男子不认罪 获准6000保外

(槟城22日讯)23岁本地男子涉嫌性侵17岁少女,他今日被控上庭时不认罪,获准以6000令吉保释外出。

根据网媒“malaysiagazette”报导,被告莫哈马英然在法官伊尔万苏因本宣读控状后,否认有罪。

23岁本地男子被控性侵17岁少女。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去年5月9日傍晚7时,在丹绒道光一家超市,涉嫌性侵当时年仅17岁的少女,触摸少女的胸部。

被告触犯。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及鞭笞。

副检察官努纳吉哈督提出1万令吉保释金。最终,法官允准被告以6000令吉,进行保释。

不过,被告并未缴付该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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