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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氏青年遭泼热水案︱ 辩方申请减轻控罪 8月开审

(槟城12日讯)向患有水一案,此案今日在浮罗山背地庭重审,女被告面对相同的刑事法典326条文控状,案件将於8月18日及19日进行审讯。

今日是地庭重审此案後的案件管理程序,被告余素琪(译音)今早现身浮罗山背地庭,地庭维持被告面对的控状,即刑事法典326条文(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的控罪。

法官阿扎尔择定此案於8月18日及19日,一连两天在地庭展开审讯。

刘庭伶(左起)向女被告余素琪,讲解案件重审详情。

被告代表律师刘庭伶在庭外受询时说,在案件进入审讯前,辩方将向控方提出申请,以刑事法典323条文(蓄意伤人),替代原本的326条文。

在刑事法典323条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2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40岁被告余素琪(译音),被控在去年4月19日上午9时24分,在新港一公寓升降机内,以水壶内的热水,泼向一名当时33岁的印裔青年,触犯刑事法典第326条文(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

当时被告没委任何代表律师,因此只能由现场处理其她案件的法律援助代表律师代表辩护。

她当时认罪後,被判监禁10年,以及另加罚款6000令吉,无法缴付则以12个月监禁取代,被告接着入狱服刑。

事後被告上诉至高庭,并於今年5月15日上诉得直。高庭指示把案件发还浮罗山背地庭重审,而此时被告改为对伤人控状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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