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罗士打20日讯)源德集团旗下的斯里源德借贷有限公司7年前涉及3笔总额达6320令吉的贷款,被控违反借贷法令,今日在控方无法举证确凿、疑点重重的情况下,推事今日当庭宣判所有控状表面罪名不成立,公司无罪 。
此案由亚罗士打第三推事庭法官诺西法主审。她在裁决时指出,调查过程明显不完整,警方未能就案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导致案情存在多处疑点 。
法官裁定辩方无须自辩,当庭宣判斯里源德借贷有限公司(Syarikat Sri Guan Teik Credit Sdn. Bhd) 3项控状罪表不成立。


根据控状,源德集团旗下位于seberang Perak 的斯里源德借贷有限公司(公司註册号:657972-U)被控3项违规放贷罪名。
该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下午5时13分,在贷款协议尚未盖印花税的情况下,违规借出360令吉给30岁女子西蒂。
2018年7月2日下午4时35分,同样在协议未盖印花税前,借出1450令吉给46岁的再娜。
2018年7月19日下午1时43分,再次在协议未盖印花税的情况下,向59岁男子黄国伟(译音)提供4510令吉贷款。
上述行为皆违反1951年放贷人法令(法令第400号)第16条,属于第16(1)条所列明的刑事罪行,并可依据相同条定罪。
该案于2022年入禀法庭,惟辩方否认控罪,并委任多名律师全力抗辩。
经过近三年的审讯,期间先后传召11名证人,历经两名推事及主控官更替和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一波三折,最终法院还公司一个公道。
源德集团控股(马)有限公司董事长拿督陈盛炎博士局绅、执行董事长陈永桦及公司职员出席,代表律师苏烈星与陈永盛律师出庭抗辩,陈耐妘律师出席旁听。
此案主空官为诺莎法副检察司。


1951年借贷法令多以罚款处理
辩方律师苏烈星在记者会上说,根据1951年借贷法令,相关案件一般仅以罚款处理,极少被提控上庭。
他指出,控方未能提出足够证据挑起合理疑点,加上警方调查时仅取走部分文件,却忽视了辩方的合法文件,调查并不全面。
陈耐妘律师则强调,斯里源德借贷有限公司终于获判公正裁决,今后律师和当事人终于不再为官司奔波劳累。
她说,其父公司董事长拿督陈盛炎,为了捍卫公司声誉与清白,不惜投入钜资与时间,坚决抗衡具争议性的法令。
她指出,如今真相大白,也证明了公司无辜。
陈盛炎说, 1951年放贷人法令(法令第400号)第16条文 ,有关借贷文件需誌有盖印花税的日期才能支付贷款给客户,以及再復印一份副本给客户举措,已不合时宜,形同在变相浪费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