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财政部副部长林慧英澄清,若消费者仅在住家持有或收藏烈酒,而非用于销售,是无需申请任何执照。
她今日在面子书发文,针对关税局助理总监卡马拉哈山发表,若在住家收藏过多烈酒,或抵触1976年国产税法令第34条文言论,做出反驳。
“我已向财政部秘书长、税务司及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总监证实这项政策。”
她补充,该条文阐明,任何烈酒的零售或批发必须持有销售执照,同时已缴税的烈酒也不可存放在执照规定场所以外的地点。相关销售与储存场所,也须符合地方政府所发出的执照要求。
她也强调,消费者从合法持牌商店购买的已缴税烈酒,仅作为私藏用途,是无须申请任何执照。
早前报导,卡马拉哈山提醒,收藏烈酒的场所必须持有执照,否则即属违法。
他说,若被调查,民众需证明收藏并非商业或贩售用途,如出示收据。若只是10至15公升,关税局会酌情处理,一般不会采取对付行动。
“但若(藏酒)累计到30至40瓶,这已经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