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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不满教师被控报导 槟报界俱乐部促理解“法庭待审”原则

(槟城26日讯)要求公众必须理解,“法庭待审”(sub judice)原则的法律限制,谨慎对待任何公开评论,否则可能触及“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的法律底线。

该俱乐部今日发文告,针对一名出席“支持教师专业精神”和平集会的民众质疑媒体报导一事,这么说。

一名公众在上述集会向媒体表达不满,认为媒体在两名教师被控鞭打报导上,除了刊登教师脸孔外,也展示老师被上铐,对教师不公平。他也指责媒体没全面报导该事件,包括学生因何事而被打。

该俱乐部强调,“法庭待审”规则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独立与公正,当案件进入审讯阶段后,任何被认为有意或无意影响法庭裁决的公开言论丶评论或报导,都可能被视为干扰司法程序。

“无论是媒体机构丶公众人物,抑或普通民众,若发表或传播具潜在偏向性的言论,均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任何尚在审讯中的案件,其审理应仅由法庭根据正式呈堂的证据与辩论决定,而非舆论丶媒体评论或公众情绪所左右。”

该俱乐部说,法庭待审规则的核心精神,在于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审讯的宪制性权利。任何未经审理的事实推测丶对证据的私下揣测丶或对案件走向的主观评论,都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预判”(prejudgment)印象,从而削弱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这类‘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的现象,等同于僭越(usurp)法庭职权,破坏法治的根基。”

林子辉:法庭待审规则非禁报导

法律顾问拿督林子辉指出,法庭待审规则并非禁止报导,而是要求报导必须公正丶准确且以事实为依据。

他说,媒体可如实报导审讯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程序丶证词及法官的指示(what transpired in court),但不得对案件未定的争议作出倾向性评论或结论。

同时,呼吁社会大众与媒体工作者,在涉及法庭待审案件的报导与讨论中,务必保持最高程度的谨慎与专业责任。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固然受宪法保障,但其行使必须以不妨碍司法公正为前提。

“唯有如此,方能在维护公众知情权与守护司法独立之间取得平衡,让法治精神得以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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