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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伤人与破坏财物 六旬汉罚7000令吉

(加央21日讯)一名涉嫌及破坏财物的华裔中年男子被控上庭,当庭认罪后,被判处罚款7000令吉。

60岁被告王亚裕(译音)今早在警方押送下,于加央第二推事庭面审。

推事努鲁娜塔莎在被告认罪后,作出上述判决,若被告未能缴清罚款需监禁28个月替代。

被告共面对3项控状,首2项控状各判罚款2500令吉或10个月监禁替代;第3项控状则判罚款2000令吉或8个月监禁替代。

首项控状指被告于今年1月13日下午3时45分左右,在玻州港口戏院路一间茶室持刀蓄意致伤一名44岁华裔男子,违反刑事法典第324条文。

被告持刀伤人及破坏财物,被判罚款7000令吉。 (档案照)

次项控状指被告在同日下午5时24分许,在新路英达园一间五金店内手持铁条致伤一名35岁女子,同样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条文。

第3项控状指被告在同一时间及地点,蓄意破坏五金店内的一台电脑及玻璃橱柜,造成店主损失3000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根据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蓄意伤人),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罚款,或鞭刑,或其中两者兼施;而第427条文(蓄意破坏)则可判处1至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代表律师苏海尔及莫哈末阿立法汉代为求情时指出,被告已离婚,育有2名子女但未同住,且患有高血压及糖尿病,无固定工作收入。

律师强调此为被告首次犯错,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此案主控官为马格斯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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