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9日讯)越南女司机撞死18岁恒毅生案,今日出庭供证的女证人指出,当时她在槟城中央医院急症室内,接获指示为一名越南女子抽血检测是否酒精超标或吸毒,而对方配合抽血,当时也可以步行。
今日出庭的证人,是当时在槟城中央医院急症室任职,负责治疗病人的医生丁菲瑜(译音,30岁),她今午在乔治市推事庭回答主控官丹尼尔的提问时,这么指出。
她说,去年2月20日凌晨2时28分,她被通知有一宗交通意外事故,并被指示负责抽取司机的血液样本,而抽血请求是警方女查案官提出。

她说,她根据作业程序,先填写抽血表格,并填写越南女子名字,抽血目的是检测血液中有否含有酒精或毒品,而抽血时间是当天凌晨3时。
“我为越南女子抽血后,将对方血液放入2支空的塑料试管内,并在试管内贴上贴纸,而贴纸写有越南女子的名字和护照号码。”
她说,当时她只负责为越南司机抽血、将血液装入试管,并将血液样本交给女查案官。
证人也被要求在庭上辨认案中被控的越南司机,她指司机坐在庭内,进一步确认被告身分。
随后证人也在庭上确认标记为A1和A2的试管,而主控官丹尼尔申请列为证物,辩方律师马汉也没提出反对。
审讯期间,马汉提问抽血表格上为何没有A1和A2的标记,证人指一般上他们只在试管上标记,不会写在表格及装试管的样本袋上。
下一位出庭证人是查案官,但控方申请暂停审讯。
最后推事娜达敦纳英择定续审日期,定于5月13日及5月18日,时间皆是下午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