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4日讯)槟州第二副首长佳日星指出,劳工投诉案件中,若投诉人无法提供雇主完整资料,劳工局官员不适合代投诉人寻找被告资料,以免引起程序公平和利益冲突的观感。
“劳工投诉案件属于劳工法令下的法律程序,因此在提呈案件时,投诉人必须尽量提供足够资料,以便当局发出通知及处理后续程序。

佳日星也是掌管人力资源发展及科技事务主席,他今日在槟州立法议会总结时,回应峇眼惹玛区州议员提出有关机构之间共享资料的问题。
“劳工局官员作为劳工法庭程序的中立处理方,不适合代投诉人寻找被告资料,以免引起程序公平和利益冲突的观感。”
因此,若由同一名官员替投诉人寻找或取得被告资料,可能会引起技术问题,也可能造成程序公平方面的疑虑。
他指出,这并不代表劳工局完全不协助投诉人,而是劳工局必须在现有法律和权限范围内提供协助,不能越过本身在法律程序中的中立角色。
他说,劳工局也已经注意到有关加强机构之间资料共享机制的建议,以提高执法效率,并协助更容易追踪涉及劳资纠纷的相关单位。
不过,他强调,任何机构之间的资料共享机制,都必须以合法丶受控的方式进行,并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及各机构本身的权限范围。
佳日星说,换言之,州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研究如何改善资料共享和执法机制,但不能因为要方便处理投诉,就忽略法律程序和资料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