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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毒控状

上市公司前主席黄贞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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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控拥毒逃死刑案 需考虑陈情书 案展7月1日过堂

(大山脚4日讯)两家上市公司前主席与7名男子先被控贩毒、后改控拥毒逃死刑案;由于总检察署需时考虑52岁被告黄贞森,已呈上要求撤销两项包括,故此案展7月1日过堂。

黄贞森今早被警方押上大山脚法庭,被告面对的两项控状包括,检方去年8月3日改控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拥毒),以及去年10月2日,在北海地庭被控1988年危险毒品法令(充公财产)第4条文。

拍摄:罗健杰

被告黄贞森(中)被押上大山脚法庭。

被告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益的助理黄永康,今日出席法庭后,接受记者访问时说,被告的第二项控状不允许保释。

“要求撤销这两项控状的已呈上,但由于还需要时间考虑,故法庭择日此案于7月1日过堂,以了解的进展。”

根据1988年危险毒品法令(充公财产)第4条文,任何人经商、使用、持有、接受或隐藏,任何本身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关财产违反法律的财产;在该条文下,罪成可被判有期徒刑监禁5年以上或不超过20年。

此案主控官为卡莱瓦南副检察司。

被告黄贞森(左)上庭。

两家与7名男子,是在去年1月30日被控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死刑,将面对不少于15下的鞭刑。

唯被指涉及近5公斤的毒品重量,在毒品化验报告出炉后只占2.66克,控方遂改控拥毒,6名外籍被告认罪,当时黄贞森与另一被告莫钦贤(译音)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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