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9日讯)槟州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佳日星说,槟州政府通过槟威两地市政厅的多项条例,可对非法使用住宅为商业用途的人士。
他说,槟岛市政厅可援引1991年槟岛市政厅食肆条例及1991年贸易、商业及工业条例,控制在住宅进行未获批准的商业活动。

“槟岛市政厅援引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以及现有的12项指南,控制及管理住宅转换为商业用途。”
他是在第14届第4季第2次槟州议会的书面回答,回应公正党植物园区州议员王康立时,这么说。
王康立的提问为,槟州政府如何解决住宅单位被用作商业单位的做法。
佳日星说,在威省方面,威省市政厅可援引1980年威省市政厅执照费条例,对没有执照下做生意者,开出罚单。
“槟州政府对未有执照而做生意者,采取法律行动。”
“市政厅也可援引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72条文,以及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进行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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