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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回收场

吉打州环境局局长莎丽法

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18(1) 条文

文 文 文

润滑油回收场所 非法经营被控 罚1万

(居林6日讯)一间所,因在没有环境部执照的情况下,违法经营,今日被法庭判处罚款1万令吉。

今日发文告指出,居林地庭法官米尔扎是根据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18(1)条文,对上述位于居林巴东色海的所,作出有关判决。

她指出,该公司是在未获得环境局许可的情况下,将被归类为废弃润滑油的2005年受管制废料(代码SW305,列于第一附表的受管制废料环境质量条例),非法收藏在该回收处,并且没有由环境局所发出的合法营业执照。

位于居林巴东色海的一间润滑油回收场所,因涉嫌非法经营,遭法庭判处1万令吉的罚款。(吉打环境局提供照片)

她说,吉打州环境局是根据通过环境局电子投诉系统,收到有关公众投诉并进行了调查,然后再交由该局主控官进行提控工作。

“该公司负责人已对今天宣读的控状认罪,因此法官判处该公司罪成,并罚款1万令吉。”

她也说,根据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18(1)条文,违法者将被判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

“受管制废料的收集场所,包括废润滑油在内、回收和处置,只能在环境局许可下经营与进行管理,以免在未遵循正确程序,及使用适当的管制污染工具情况下,进行处理这些污染物问题,并且也为了防止将废弃物或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残渣),非法排放到地面、下水道、河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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