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7日讯)峇眼国会议员林冠英指出,有部分纳税人误以为,内陆税收局因延迟退还多缴税款而支付的每年2%赔偿金,只适用于公司或法人机构,事实上有关赔偿金也涵盖个人纳税人。
他今日发文告说,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ACP)第111D条文,每年2%的赔偿金,同时适用于个人纳税人,以及公司或法人机构纳税人。
“有关条文也阐明,赔偿金是按日计算,并从相关规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包括通过电子报税,从报税截止日期后的第90天起;及通过邮寄或快递,从提交截止日期后的第120天起。”
他说,一般而言,内陆税收局在处理个人纳税人方面,相当高效、迅速及负责任,确保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因此,通常不会出现需要向个人纳税人支付2%赔偿金的问题。

他披露,据估计,自2020年以来,近200万名公司或法人机构纳税人,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其多缴税款被拖欠长达5年,涉及数额高达数百亿令吉。
“若截至2024年底,延迟退还的多缴税款数额达到300亿令吉,这意味着内陆税收局必须支付的每年2%赔偿金高达6亿令吉。而这6亿令吉仅是单一年度的赔偿金额。”
“由于拖欠问题自2020年以来已持续5年,并且每年的数额各不相同,自2020年以来累计的赔偿金总额,极有可能远远超过10亿令吉。”
因此,他希望这项赔偿的支付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即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更是为了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