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6日讯)一家固体废料回收厂(塑料废料)因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估(EIA)批准的情况下运营,被双溪大年法庭判处罚款12万令吉。
第一地庭法官纳比莎在公司代表以接传票者身分对所控罪名认罪后,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案情,吉打州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居林普通行动部队支援下,于去年9月18日展开检查。

调查发现,该位于双溪大年武吉士南卯工业区工厂,在未获得环境局批准的情况下,已建造回收工厂并进行固体废料(塑料)回收活动。
上述行为抵触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34A(6)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4A(8)条文下被判刑。
根据第34A(8)条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高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少于10万令吉且不超过1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公司代表在求情时指出,公司已向环境局提交EIA报告以待批准,因此请求从轻发落,然而代表吉打州环境局的主控官则要求法庭加重刑罚,理由是该公司曾于2022年因同类罪行被定罪,并被罚款3万令吉,属重犯。
因此,当局提醒回收行业业者,务必在任何时候遵守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