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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弑母案︱弑母罪名不成立 华男逃过一死 转送精神病院

(槟城7日讯)两年前在湖内住家弑母的华裔男子,今日在槟城高庭接纳其患有精神失常的证据下,宣判无罪释放。不过,被告仍需扣留在霹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 

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导,法官阿兹占阿沙裁定,42岁的孙永文(译音)于2024年6月15日下午5时47分,在湖内Alor Vista一间组屋单位内,杀害67岁的母亲蔡亚珍(译音)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30年至40年,以及至少鞭笞12下。

孙永文(左)与其律师Y安峇南丹。小图为死者蔡亚珍。

法庭同时援引刑事法典第348条文,谕令被告送往幸福医院接受扣留,直至槟州元首作出进一步指示。

法官阿兹占认为,被告已证明,案发时其精神失常,无法辩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或违法。

他指出,法庭必须确定被告在犯案时是否精神失常,以及是否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知道有关行为属错误或违法。

他说,辩方已成功依据刑事法典第84条文,证明被告精神失常。

“法庭采纳精神科证据,即被告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以致案发时影响他的精神状态。”
 
辩方也指出,被告自2022年尾开始便有精神病史,且曾入住精神病房接受治疗。

据知,被告也曾出现幻觉及被害妄想,包括听见声音,并认为家人憎恨他或企图伤害他。

阿兹占指出,被告在案发后并未试图隐瞒事件、销毁证据、清洗血迹,或藏起沾有死者血迹的物品。

“相反地,被告致电兄长,坦承自己杀害母亲,并要求报警将他逮捕。” 

辩方认为,这种行为与一名明知自己犯下罪行,并企图逃避惩罚者的行为并不一致。

须呈报槟元首定夺

由于法官认定,被告确实作出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因此谕令将他扣留在幸福医院。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若法庭裁定一名因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者确曾作出有关行为,可下令将其安全扣留。

有关事项须呈报州统治者;至于槟州,则须呈报槟州元首,以决定是否将被告继续关押在精神病院。

主控官为副检察司诺鲁凯里亚达哈兰;被告则由律师Y安峇南丹、A 沙利尼及G 贾穆内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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