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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批准使用组织标志 3 NGO主席 各判罚款600

(北海3日讯)3名(NGO)主席,因涉嫌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使用组织标志,昨日在推事庭面控,分别被判罚款600令吉。

3名被告是在1966年社团法令(832法令)第50(3)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3个月监禁,或不超过3000令吉罚款。

示意图。

今日发文告指出,推事艾妮阿迪拉分别判处每名被告罚款6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个月取代。

此案主控官是林展毅副检察司(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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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提控行动是继布城总部及槟州分局,于8月27日展开检查执法后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同时也获得槟州内政部执法人员配合。


提醒所有社团组织,1966年社团法令阐明,任何社团若要使用与该组织有关的标志、象征、标记、招牌或服装,都须事先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该局指出,将继续展开监督及执法行动,以确保所有已注册组织遵守法令所规定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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