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3日讯)3名非政府组织(NGO)主席,因涉嫌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使用组织标志,昨日在推事庭面控,分别被判罚款600令吉。
3名被告是在1966年社团法令(832法令)第50(3)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3个月监禁,或不超过3000令吉罚款。

社团注册局今日发文告指出,推事艾妮阿迪拉分别判处每名被告罚款6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个月取代。
此案主控官是林展毅副检察司(译音)。
这项提控行动是继社团注册局布城总部及槟州分局,于8月27日展开检查执法后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同时也获得槟州内政部执法人员配合。
社团注册局提醒所有社团组织,1966年社团法令阐明,任何社团若要使用与该组织有关的标志、象征、标记、招牌或服装,都须事先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该局指出,将继续展开监督及执法行动,以确保所有已注册组织遵守法令所规定的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