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18日讯)一家运输公司在未持有环境局运输执照的情况下运载电子废料,被判罚款3万5000令吉。
该公司董事今日在双溪大年第二地庭,面对一项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18(1A)条文提控。

根据案情,吉打环境局在高乌普通行动部队协助下,于去年10月22日在仁岭往返武吉士南卯路段拦截3辆拖格罗厘。
执法人员发现,罗厘载有多个大型袋子,内含电子废料丶塑料废料及废铁混合物,因此触犯上述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8(3)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2万5000令吉及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公司董事求情时指出,他并不知道所运载物品属于需要环境局执照的废料,同时公司生意目前面对亏损。
吉打州环境局主控官则要求法庭施予适当刑罚,以警惕其他运输公司遵守环境素质法令的规定。
该案件法官为娜兹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