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讯)上诉庭今日驳回,行动党顾问林冠英夫妇和女商人彭丽君寻求撤销他们涉及1160万令吉外劳村滥权和贪污案的上诉申请,案件将进入审讯程序。
以拿督阿兹曼阿都拉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此前聆听了上诉人(林冠英夫妇和彭丽君)的代表律师以及答辩人(控方)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诺琳巴达鲁丁及拿督莫哈末拉兹阿都哈密。
诺琳巴达鲁丁在裁决中指出,尽管在“一罪不二审”的问题上,两宗案件之间可能存在某些重叠之处,但调查范围有所重叠,并不意味着有关罪行具有相同性质。
她说,一项调查可能揭露多项独立的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足以构成不同的罪行,因此关键的考量并非调查是否相同,而是所提控的罪行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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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第二宗案件(外劳村滥权案)中的控罪,无论在法律性质上或事实基础上,均与第一宗案件(购屋案)中的控罪并不相同。”
她指出,第二宗案件的控罪与首宗案件并不一致,因此不受联邦宪法第7(2)条款“一罪不二审”原则保障。
诺琳巴达鲁丁指出,法庭必须尊重联邦宪法第145条款,赋予律政司和控方的广泛检控酌情权。
她说,在不存在任何明确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法庭无权阻止控方继续推进一项依法提出的控诉。
她指出,本案控状应按照一般刑事司法程序,依据案情实质进行审理和裁决。


上诉方主张案件属于典型重复检控
此次上诉的核心争议在于,上诉方主张有关案件属于典型重复提控,因为此案所使用的文件与林冠英被指以低价购买槟城东北县宾鸿路洋房一案高度重叠,甚至“几乎相同”,属重复使用证据。
而林冠英和彭丽君在上述2018年的低价购屋案中,获法庭宣判撤销控状,无罪释放。上诉方基于控方又引用相同证据,换上新控状(外劳村滥权案)再次提控林氏夫妻和彭丽君,属于重复提控,所以在2023年申请撤销控状。
然而,控方坚持认为,目前的指控与之前的案件不同,因为此案是在之前的案件结束后,才开展的新调查。
槟城高庭在2024年5月3日,以法律条件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提出的撤销控状申请。
上诉人于是针对高庭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撤销控状,同时申请暂缓此案的续审,直到上诉庭有结果为止。


新闻背景
林冠英、周玉清和彭丽君,涉嫌滥权将价值1160万令吉的外劳村计划工程,颁给与彭丽君有关的公司,在2020年8月11日被提控。
当时,身为槟州首长及槟州发展机构董事主席的林冠英,是在2009年反贪会第23(1)条文(滥权)下被控,他被指滥用职权索贿37万2009令吉,通过Excel Property管理及谘询有限公司,付给周玉清,确保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获得在柔府及峇都交湾进行的外劳村工程。
周玉清被控于2013年10月7日至2016年3月3日,收取3笔共37万3009令吉的非法款项,彭丽君则被控在槟州前首长林冠英的滥权索贿罪行中串谋,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8(1)(c)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