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3日讯)民政党署理主席胡栋强指出,交通部长并非行动党的专属职位,部长人选理应由首相依据宪制程序决定,而不是由任何政党单方面决定。
他今日发文告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3(2)(b)条文,部长职由国家元首根据首相建议委任,而政党可以协商及提出人选,但党内决定并不等同于宪制上的正式任命程序。

因此,他强调,交通部长人选应由首相根据治理能力、专业经验及部门实际需求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政党内部资历或职位排序。
“交通部长是谁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谁能够把交通服务做好,解决人民面对的交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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