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2日讯)槟岛市政厅执照组与执法组,今早在东北县,对一名无牌经营饮食生意的外籍小贩,采取执法行动。
该厅今午在面子书专页上贴文时指出,有关营业车辆(三轮摩哆)的原主人是一名本地公民,但却将车辆出租给外籍人士,以牟取利润。


执法人员在行动中,根据1979年槟岛市政厅小贩条例,充公一辆三轮摩哆、营业设备及商品。
与此同时,在同一行动中,一家餐馆也因在公众区域或公共场所(即五脚基)造成阻碍,违反1974年道路、沟渠与建筑法令第46(1)(d)条文(公共阻碍/妨碍),违反槟岛市政厅营业执照条款,而被充公营业设备。
所有被充公的物品,已被送往槟岛市政厅执法仓库,以便进行记录及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