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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飙涨数百倍引反弹 槟中总列4大缺陷 促州政府撤回方案

(槟城10日讯) (槟中总)致函槟州首长曹观友,例举4大,并促请州政府撤回2026年,从长计议,提出合情合理的方案。

槟中总今日发文告说,当前槟州地税修订方案存在4,即违反比例课税原则、削弱财政可预测性、税负与支付能力脱节及行政成本或抵消税收增益。


槟中总举例2026年地税大幅度调涨的4大缺陷,并向槟政府提出5项替代建议。

槟中总说,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在于,税收应具备比例性、渐进性与可预测性。即便地税已长达30年未曾调整,高达数百倍、甚至数千倍的增幅,根本就不是常规性调整。

“此类大幅度增税,将对纳税人构成重大结构性冲击。”

槟中总强调,负责任的政府,通常会通过分阶段调整、逐步递增以及明确的过渡机制来实施税制调整。若税负在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动,纳税人将难以及时进行财务规划或相应调整其经济活动。”

“健全税收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可预测性。业主、投资者及企业均基于对土地相关税费稳定的预期,做出长期决策。当地税骤然增加数百倍甚至数千倍时,可能引发数后果 ,包括地主可能面临意料之外的财务负担、企业可能遭遇运营成本突然上升、投资者可能视政策环境为不确定或不可预测。”

槟中总指出,此类情况可能削弱各界对州财政政策稳定性与一致性的信心。长远观之,政策不确定性可能抑制对土地开发、物业改善及生产性经济活动的投资。


槟中总指出,槟州政府2026年地税大幅度调涨,已引发了争议,民间也议论纷纷。

恐加重小地主与农民负担

槟中总指出,地税属于固定的土地税费,而非基于收入或盈利能力征收的税项。因此,地税大幅增加可能对特定地主群体造成显著财务压力,包括小型地主、农民、年长业主以及继承土地但从中仅仅获得微薄收入的家庭。

“与所得税不同,地税并不自动反映纳税人的财务能力。因此,大幅调增可能对从土地持有中获取有限收的纳税人,课以不相称的负担。“

槟中总说, 若地税分类与实际土地使用情况挂钩,且须通过实地稽查予以核实,州政府或将承担巨额行政成本,包括物业稽查所需的人力资源、交通及后勤开支、争议解决程序及上诉及重新评估流程。

“执行此类制度所耗成本,恐将大幅削减政策所带来的净财政收益。高效的税收制度,应力求在控制行政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最大化,而非创设繁复的执行机制,徒增官僚支出。”
 

向槟政府提5替代建议

槟中总针对2026年地税大幅度调整,向槟政府提5项替代建议方案:

1. 提前公告、逐步调整

建议:政府调增任何税费,均应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务求在纳税人可承受范围之内。修订后的税率应预先公告,最好于新税率实施前至少2年公布,以便纳税人能够及早做好准备。

2. 透明化计算公式

建议:地税税率应依据清晰客观的标准厘定,如土地类别、规划用途分区、土地面积及土地价值等,而非依赖对实际用途的实地稽查。

3. 最小化行政干预

建议:州政府应避免推行需耗费大量人力及后勤资源的大规模稽查制度,此类制度恐难以为继。地税可改由政府估值部门,以每5年或10年评估的现行土地市价,以及其他相关考量来厘定。

4. 兼顾门牌税同步缴纳的负担

建议:在许多情况下,地主须同时缴纳两项与产业相关的税费,即地税与门牌税。因此,任何有关地税调涨或修订的建议,都应一并参酌地方政府现行征收门牌税所带来的整体负担,作出全面考量。

鉴于这两项皆为地主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税费,若仅调整其中一项,而未顾及另一项所产生的累积效应,势必会加重纳税人的整体财务负担。若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对部分业主构成沉重压力。

政府在检讨地税税率时,应采取更为均衡与全面的视角,综合评估地税与门牌税所形成的整体税务负担,确保两者合并计算后的总负担,对产业业主而言仍属公平、合理且具可持续性。

5. 成立地税政策检讨委员会

建议:成立由州政府机关、土地局、商会、开发商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吸纳各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将有助于制定公平、合理且透明的地税政策架构,更易为槟州地主所接受。
 

勿过度依赖实地稽查

槟中总指出,根据《国家土地法典》,州政府拥有定期检讨地税的法定权力,其检讨周期通常以10年为框架。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此次是否合法可行,关键在于,所采用的政策框架是否体现了公共行政与可持续税收治理的健全准则。

“州政府若依赖实地稽查来判定土地用途,恐将形成一套高度消耗资源的制度。执法官员需逐一造访相关产业,征求进入私人土地的许可,并核实场所内所进行的活动。”

槟中总说,在许多情况下,相关产业可能设有围栏、上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入,致使稽查工作难以开展,甚至无法执行。这不仅增加行政程序上的复杂性,也可能影响执法工作的效率。

“另一项关键问题是,此类实地稽查究竟应间隔多久进行一次?难道要年复一年地反复展开稽查,持续进入私人产业进行检查,从而对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干扰与影响?”

恐引发裁量争议与不公

槟中总指出,若过度依赖实地稽查的制度,难免会引入主观判断与裁量执行的因素。两处情况相似的产业,最终可能因稽查时点不同,或因不同官员的判断标准各异,而出现不同的分类结果。

“这不仅将增加行政负担,也与现代税收管理所追求的效率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同时,此类情况不仅可能引发争议与上诉,也容易造成地主之间待遇不公的观感,从而削弱制度的公信力。””

槟中总解释,土地用途本身往往并非一成不变,农地在某些时期可能处于闲置状态,住宅物业也可能兼营小型商业活动,而某些用途更可能只是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安排。

“若缺乏定期与持续的稽查机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标准不一、执法不均甚至裁量权过度扩张的风险。反之,若要维持频繁且全面的稽查,则势必需要投入大量行政资源与人力成本,长远而言恐怕难以为继。”

因此,槟中总指出,基于公平原则,土地税收制度应建立在客观且稳定的标准上,如土地所有权类别、规划用途分区、土地面积及核定土地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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