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0日讯)民政党槟州公共投诉局主任黄义恩揭露,一民众因绿色垃圾桶内被发现有锡罐及塑料瓶,被槟岛市政在厅援引2016年槟岛市政厅垃圾收集丶处理及弃置小条例第3条文,开出罚单。
“根据我们接获的投诉,这民众接到的罚单注明,若在30天内缴付,罚款为250令吉,逾期则翻倍。”

他说,罚单内虽附有现场照片,但照片只能显示垃圾桶内的物品,并不能证明有关垃圾就是由该门牌住户所丢弃。
他今日发文告,如今的情况仿佛变成“居民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丢”,而不是由当局证明“居民确实丢了”。

“州政府有必要说明,这项罚款标准如何制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以及依据何在?”
他也呼吁槟岛市政厅,立即暂停在开放式住宅区实施类似罚款制度。
“在未能通过闭路电视丶现场执法记录或人证等确凿证据厘清责任前,当局应停止这类具争议的执法行动,以免无辜住户受罚。”
他也要求州政府调低罚款至合理水平,并公开垃圾分类执法标准作业程序,包括执法标准丶证据要求丶上诉机制及执法权限,让人民清楚了解自身权利。